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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教学工作规范

2016-10-14 点击次数:

河南科技大学教学工作规范

河科大教〔2002〕2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落实各项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认真执行教学工作规范是考核、评价全体教学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本规范所指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校、院(系、部)、室等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文件

第三条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学进度计划、各类指导书及课表等都属基本教学文件。

第四条 教学计划是安排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各院(系、部)必须按照教务处有关文件中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按教学计划分解教学任务,落实承担任务的人员,排定课表。制定教学计划、编排课表必须遵循教学规律,要体现面向教学、面向学生的办学宗旨,务必使学生能够均衡地进行学习,保持一学期内各周周学时相对平衡,坚决杜绝畸轻畸重的现象。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一旦发现这种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整。教务处对教学计划有最终决定权。

第五条 院(系、部)须对所承担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含任选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教学基本要求组织制定,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六条 课程代码和课程简介是学生选课的参考依据,制定程序同教学大纲。

第七条 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都要认真填写“河南科技大学教学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上机、实验等教学过程的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教学进度计划是教学检查时对照的依据。不按教学进度计划的安排进行教学者,院(系、部)或教务处要作相应的处理。教学进度计划要一式三份,于开学第一周内完成。一份交学生班,一份教师自己留用,一份交教师所在院(系、部)备案。

第八条 课程主讲教师要认真填写《河南科技大学教师手册》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

第九条 所有课程都应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选用教材,要注意尽量选用获奖教材和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学校鼓励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原版教材,积极推进双语教学。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每年春秋两季组织教材预订的审批。教研室(研究所)对其所开课程教材的选用、预订负责,按要求及时报送教材预订计划。上报教材预订计划时,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审查签字,院(系、部)领导复审签字。教材一经选定使用,除教学计划调整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更改。教务处要加强对使用教材的监督管理和正确引导。

第十一条 没有适用的正式出版的教材时,可以按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自编讲义。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都要服从院(系、部)和教研室(研究所)的工作安排,并按照各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观点正确,概念清楚,条理分明,逻辑性强;内容充实,及时反映科学技术的最新进展,重点、难点突出;备课充分,讲稿齐备,讲课熟练;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清楚,使用普通话;板书与板图工整、正确、有条理;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注重学生的能力培养;注意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尽可能使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且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 新开课的教师必须经过该课程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锻炼,并通过教研室(研究所)组织的试讲。试讲未通过者,不能承担讲课任务。新教师担任主讲教师按《河南科技大学主讲教师职责及资格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主讲教师负责对辅导教师的指导。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写好一学期课程讲稿的2/3以上,课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熟悉讲稿、准备教具、挂图、录音和多媒体课件等。讲稿是反映教师备课水平和教学情况的重要依据,应保留备查。

第十六条 教学人员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由于特殊原因必须找人代课或调课时,要按《河南科技大学调课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第一次担任课程辅导任务的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并将所使用教材中的习题全部做完,以掌握讲授内容,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使辅导有针对性。习题课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辅导教师上习题课的内容要与主讲教师协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课程和教师采用双语教学。

第五章 辅导答疑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

第二十条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参加辅导答疑,答疑时间、地点在开课后第一周内由教研室(研究所)汇总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六章 批改作业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的安排布置作业。专业课的作业全部批改,基础课作业的批改量每次不能少于学生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和独立见解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作业潦草、马虎、错误太多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学生缺交作业达全学期总量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须在学校统一印发的“教师手册”中,做好每次作业成绩登记,并妥善保存。平时成绩占课程综合成绩的比例等具体要求按有关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上课期间要采取适当的办法对学生进行考勤。发现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实行学分制的学生要进行重修,其他学生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因病缺课达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实行学分制的学生要进行重修,其他学生须将作业和实验补齐,经主讲教师审查批准后,按缓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主讲教师应在所教授课程结束时,宣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其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具体细则见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章 考试与考查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都要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第十周前结束的课程,可以提前安排考试。所有考试必须按要求进行,以保证考试纪律的严肃性。不符合规定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试后,教师须将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登记在“学生考试成绩报告单”的相应栏内。并根据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所占比例计算课程综合成绩。实行学分制教学班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凭本人密码在网上登录和提交,并且打印学生成绩单。以上成绩单一式两份,于考后三天内一份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由院系办公室登录后向学生公布成绩;另一份送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有关考试与考查的具体要求按《河南科技大学考试工作管理细则》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各开课单位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实验学时和实验要求开出教学实验。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的实验。对实验学时较多和实验之间连接性较强的课程,可由教研室(研究所)提出,院系领导审定,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单独设立实验课。

第三十一条 凡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要求以及分组安排,经确定后,建立“实验项目卡片”,不得随意变动,否则须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所有教学实验,都应编写实验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正式列入教学计划中,并有单独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须经教研室(研究所)研讨,由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院系组织主讲教师填报“河南科技大学实验教学计划表”,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向实验室下达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十四条 主讲教师必须承担所讲授课程每一实验的一次主带指导工作,对所讲授课程的实验教学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实验课前,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材料是否齐备,要认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实验安全。初次指导实验者,必须进行试讲、试做,经实验室主任或主讲教师认可后方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实验时,指导教师应扼要讲明实验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结束,指导教师要对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实验报告”必须规范,实验指导教师要及时、全部批改。要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动手能力、实验报告等评定实验成绩。

第三十九条 课程结束后,要对学生进行考查或考试,单独设课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卡,不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按实验学时占整个课程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各专业的实习环节(包括社会实践)都要有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负责组织编写实习指导书,填写实习计划,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实习大纲应一式两份,一份各专业留用,一份交教务处。实习指导书必须做到每位学生人手一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指导教师的责任是联系并落实实习地点,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地点的情况,根据实习地点的具体情况制定实习实施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并认真评阅报告;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返校一周内向教研室(研究所)负责人写出实习的书面总结,交院系保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加强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每个专业都要有若干相对固定的校外实习基地,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校外实习基地的条件是:有稳定的场所,有明确的实践教学目的和内容,有稳定的技术人员,有适合的项目。

第四十三条 教务处在学生实习期间派人对实习队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实习质量。

第十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学生由学习向工作过渡的一次全面模拟和科学研究的具体实践。通过这一环节的训练应达到以下要求:培养调查研究、文献检索与阅读的能力;方案论证、分析比较的能力;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实验数据的测试与分析处理的能力;设计、计算、绘图和使用计算机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撰写报告(论文)的能力;外语文献阅读翻译能力。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任务是选择、准备设计(论文)题目,制定设计任务书,指导和答疑,审查设计(论文)质量,参与答辩、评分,撰写答辩评语等。

第四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在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要求:能体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尽可能与社会、生产、科研和实验室等实际任务相结合;难度和份量要适当,使大多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经努力能完成任务;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各类学生在水平和能力上有较大提高,鼓励学生有所创新;对几个学生完成一个课题的,要明确各自独立完成的任务。

第四十七条 为了便于作好准备,各专业教研室(研究所)至少要提前一个月准备好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课程审批表”。各院系按专业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一周将指导教师、课题等情况汇总上报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四十八条 承担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包括课程设计任务的教师,须对已确定的设计(论文)课题的内容作充分的准备。课题一经确定,中途不得更改。任务书中应列出设计(论文)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应阅读的基本文献目录。有实验任务的设计课题,教师须根据实验室的设备状况、经费情况,对实验的内容和工作量作适当的估计,保证设计(论文)任务饱满,内容充实,条件具备,结果可信。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中,指导教师应安排足够的答疑、检查时间,因特殊情况须离校出差时,按《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按规定时间进行,不能提前结束。院系、教务处在设计期间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各教研室(研究所)按规定组织答辩、评分。指导教师应在答辩后写好评语,评语应实事求是,并有针对性。

第五十一条 答辩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要防止偏宽、偏严倾向,成绩评定方法按量化考核方案进行。

第五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规定参照《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学籍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教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文件,树立责任意识,认真执行各项规定。

第五十四条 每学期初教务处在网上公布的学生成绩,院系教务人员汇总后对学分制课程成绩进行筛选,做出退学警告和退学处理学生名单,经院系领导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务处。

第五十五条 院系办公室在收到教师报送的学年学分制和学年制学生课程成绩单后,编制学生成绩综合报表两份,每学期放假前报教务处一份,并在假期中将达到退学边缘的学生成绩及时通知到学生家长。学年学分制和学年制的学生补考后,各院系教务人员要认真清查、统计学生各学期考核与补考后不及格成绩,并将每学期所有进行学籍处理的学生成绩填入“学籍处理汇总报表”,经院系领导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务处。

第五十六条 教务处在相应时间内对全校的学生成绩进行清查统计,并对院系所报学籍处理材料逐一审核确认,经教务处长及主管校长批准后,印发每学期学籍处理文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院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相应手续。若一个月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按自动离校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学籍管理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修改成绩、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教学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院(系、部)、教研室(研究所)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院(系、部)、教研室(研究所)应做到各种基本教学文件齐全,有专人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教研室(研究所)应保存近三年学生的试卷、答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分析;专业教研室还应保存近三届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的评阅意见、毕业答辩记录、评分时使用的表格和毕业设计(论文)总结;有课程设计的教研室要保存课程设计的教学大纲、任务书(指导书)、评分标准、近三年学生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资料。

第六十条 各教研室(研究所)应保存近三年的教研活动记录。

第六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保存试验指导书、实验课考核与学生成绩评定办法、近三年学生的实验报告、实验教学计划书和任务书。

第十三章 教学质量

第六十二条 全校教职员工都要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第一位的工作。学校各级领导要保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的具体落实。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教务处是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六十三条 教学工作人员直接面对学生,是教学质量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学校鼓励每位教学工作人员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提高教学质量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六十四条 学校将通过加强质量意识教育、完善管理制度、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制定各种奖惩措施以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四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六十五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都应重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积极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活动中要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的自学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创新思维得到鼓励,创造能力得到培养,最终使学生的个性和才能全面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将制定政策,鼓励教师积极采用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鼓励有条件的教师采用外文教材和使用双语教学。

第六十七条 教研室(研究所)是组织教学的基层组织,应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教学研究活动内容广泛,主要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及实验室建设、课程建设、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及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及教学方法的讨论、教学安排、科研方向研讨、学术及成果交流等。

第六十八条 各教研室(研究所)须制定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于每学期初报院(系、部)备案。教学研究活动每两周开展一次,并记录在“河南科技大学教研活动记录本”上。学期末院(系、部)和教务处将进行检查。

第十五章

第六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