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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16-10-14 点击次数:

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河科大教〔2005〕31号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所学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

(二) 实行学分制本科学生在限定的学习年限内,所学课程(除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外)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

(三)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生考核成绩不及格学分(不含补考不及格)累计达到:五年制本科32学分以上、三年制专升本20学分以上、二年制专升本14学分以上;

(四)未取得毕业资格。

(五)学年学分制结业生经返校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的。

第四条 受记过处分,以后未受过任何处分,且学分制学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5,学年学分制学生最后一年各门课程成绩良好以上,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校长审批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评定学士学位按专业进行。评定的程序为:各院系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核;由院系学位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教务处对院系提交的名单进行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颁发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