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行文规范。
第三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公开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混淆视听或混乱,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给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非法组织并开展活动,非法出版各种刊物,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加入者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给予组织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治安拘留,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抢夺、偷盗、诈骗、勒索、冒领、侵占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以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不足200元,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超过500元,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两次以上作案或有教唆、胁迫等行为,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但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窝藏或销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未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九条 对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贷学金、助学贷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聚众喝酒后滋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藏匿、出售、服用违禁精神类药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微及其他证件、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严重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利用各种手段冒领他人钱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其情况给予以下处理和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考试作弊,没收考卷并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多人(三人或三人以上)预谋或协同作弊、盗窃试卷、第二次作弊或有其他手段恶劣、影响较大的作弊行为之一,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违犯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违章私拉电线,违犯宿舍消防、用电的规定,使用电加热器或其它加热器(如酒精炉、煤气炉等),除没收器具外,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犯宿舍作息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屡次违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屡次违反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自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限期搬回,不听劝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二)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负责任的发表不实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网站系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或组织网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非法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从宿舍楼或教室内随意向窗外抛扔杂物,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成立老乡会,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况分别给参与者警告处分,给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违犯职业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行为发生后,认错态度很好并能主动积极地揭发其它违纪行为者,可降低一级处分;
(二)违纪行为发生后,在组织未发现之前,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降低1~2级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
(四)在校外违纪或伙同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宜;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延后解除的,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院(系)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分(处理)意见,并填写学生处分(处理)审批表。
(二)院(系)在填写学生处分(处理)审批表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三)院(系)有关部门视其学生受处分的原因,将填写好的学生处分(处理)审批表,并附带本人检查、证据材料及谈话记录分别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其中属于考试违纪和注册方面的材料报教务处复核,属于其他方面的违纪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复核;
(四)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对学生违纪材料复核后上报学校,经校长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下发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条 有关院(系)应派两名工作人员将学校下发的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日期。受处分学生应当在处分(处理)决定书上签字。若受处分学生拒绝在学生处分决定书上签字的,由在场的二人签字作证,视为留滞送达;若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由院(系)将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寄送学生家长并在受处分学生学习生活区内公告五天,公告五天后视为公告送达。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处理)学生可在规定的日期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按照《河南科技大学生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在学校申诉程序结束后,由学校行文下发学生处分(处理)文件,并由院(系)通知学生或学生家长。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自院(系)将学校下发的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院(系)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组织部、纪委和团委。
第二十五条 处分(处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处理)文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跟踪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说明:本规定中,凡“给予XX以上处分”的均含本级处分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