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07〕6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学籍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已经2007年1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河南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
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河南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本科学生。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英语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参加课程补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到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河南科技大学在规定的弹性学制期限内保留其学籍。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被国外合作院校取消学籍,河南科技大学将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自入学起,课程补考后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以上,应留级或降级。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在河南科技大学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合作院校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获得国外合作院校的毕业证书后,一年内应向河南科技大学提出申请,经毕业资格审查合格者,可取得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证书。
第六条 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相关事项均按《河南科技大学本专科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籍管理 规定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