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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2020-11-19 点击次数: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07〕6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学籍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已经2007年1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七年一月十九日

 

河南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

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河南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本科学生。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英语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参加课程补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到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河南科技大学在规定的弹性学制期限内保留其学籍。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被国外合作院校取消学籍,河南科技大学将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自入学起,课程补考后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以上,应留级或降级。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在河南科技大学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合作院校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获得国外合作院校的毕业证书后,一年内应向河南科技大学提出申请,经毕业资格审查合格者,可取得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证书。

第六条  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相关事项均按《河南科技大学本专科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籍管理  规定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1月22日印发